证券代码:300087 证券简称:荃银高科 公告编号:2021-036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成立
于 1985 年,2012 年 3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址为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1504室,首席合伙人为胡咏华先生。大信所在全国设有 31 家分支机构,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以及首批获得 H 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具有近 30 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截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大信所合伙人 144 人,注册会计师 1,192
人,其中超过 500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2020年度业务收入 18.32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15.68 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 5.84 亿元。2019 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 165 家(含
H 股),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审计收费总额 2.13 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3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信所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9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2018-2020 年度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
况:2020 年 12 月 31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
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所等中介机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信所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3、诚信记录
2018-2020 年度,大信所受到行政处罚 1 次,行政监管措施 15
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从业人员中,2人受到行政处罚、34 人次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胡俊
2004 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0
年开始在大信所执业,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 3 年签署过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敏敏
2016 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
年开始在大信所执业,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 3 年签署过本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刘仁勇
2005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
审计质量复核,2005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 3 年复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上市公司有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胡俊、张敏敏、刘仁勇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胡俊、张敏敏、刘仁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4、审计收费
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2020 年为人民币 100 万元,2021 年为人民币 110 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于 2020年 4月 8日召
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大信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大信所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聘请大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大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证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进行审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聘请大信所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110 万元。
(四)生效日期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四)大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
证照和联系方式;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