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条款
1、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
组织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
2、在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中增加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的,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3、增加第八章“党组织”,包括三个条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党章》的规定设立党
组织,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党务工作
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保障党
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中
列支。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重大决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对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或
建议;公司党组织要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思想、组织、
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公司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
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二、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农作物种子、苗木、花卉种子研发、生产及销
农作物种子、苗木、花卉种子研发、生产及销
售;农作物种植及栽培服务;粮食收购、加工、
售;农作物种植及栽培服务;粮食收购、加工、
仓储、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除快递、除
仓储、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除快递、除
危险品);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储藏、销售;
危险品);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储藏、销售;
农用配套物资批发零售(应凭许可证经营的未
农用配套物资批发零售(应凭许可证经营的未
获许可前不得经营),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
获许可前不得经营),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
设;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设;经营农作物种子、农副产品、农用配套物
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经营农作物种子、
资、机械设备及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
农副产品、农用配套物资、机械设备及零配件、
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及技术除外。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他情形的除外。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
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
作出决议;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财务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资助事项;
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项; 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对外担保除外,交易事项见第一百一 之一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
十一条),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易事项见第一百一十三条),须经股东大会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议通过: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者作为计算数据;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3,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