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19年5月1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98号公司31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琴女士。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名,代表股份数196,366,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844%。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名,代表股份数196,365,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84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数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96,365,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票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2,817,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票0股。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96,365,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票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2,817,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票0股。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3、《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96,365,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票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2,817,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票0股。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4、《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96,365,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票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2,817,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票0股。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5、《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196,365,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票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2,817,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票0股。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6、《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96,365,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票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2,817,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票0股。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奚海东律师和史山山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