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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银高科: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22

证券代码:300087           证券简称:荃银高科         公告编号:2017-059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4年11月22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申请备案材料。

    2、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进行修订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修订后的申请备案材料。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2015年2月13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取得授权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根据该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计905万份,占激励计

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5.71%。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825万份,行权价格为

12.51元/股,激励对象159人;预留股票期权80万份。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年。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按每12个月内20%、40%、40%的行权比例分期行权。

    4、公司原总经理陈金节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后,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确定陈金节先生仍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且激励股份不变,公司在激励对象名单中对其职务名称作了相应调整,行权时将按照调整后的职务进行考核。

    5、2015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5年3月5日,向159名激励对象共授予825万份股票期权,每份期权行权价格为12.51元。

    2015年3月24日,公司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

称:荃银JLC1,期权代码:036176。

    6、2016年2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激励对象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实施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激励对象中因担任监事或离职或所在单位业务变化等多种因素导致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本次股权激励对象授予条件或已获授股票期权需要调减等情形,董事会同意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数量由 905万份调整为1,73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825万份调整为1,570万份,行权价格由12.51元调整为6.26元,激励对象由159人调整为150人;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80万份调整为160万份。并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6年2月16日,向23名激励对象授出112.8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10.64元/股,未授出的47.2万份预留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2016年3月15日,公司完成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荃

银JLC2,期权代码:036207。

    7、2016年5月,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符合

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02万份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其余12万份不可行权期

权由公司进行了注销。

    8、2017年4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及激励对象的议案》。由于2016年3名激励对象从公司辞职,董事会同意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完成后,首次授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244.8万份,激励对象为148人;预留股票期权尚未行权数量为106.8万份,授予激励对象为22人。

    9、2017年5月,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

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期权共计603.2万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551.2万份期权已经行权,尚有52万份期权未行权;19.2万份不可行权期权由公司注销。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43万份股票期权全部行权,10.4万份不可行权期权由公司注销。

    1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的期权总数量为727.8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未行权期权数量为674.4万份,行权价格为6.26元/股,

激励对象148人;预留未行权期权数量53.4万份,行权价格为10.64元/股,激

励对象22人。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依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若在行权前有派息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17年6月28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25,762,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981759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945279股。该权益分派定于2017年7月17日完成实

施。

    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方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有部分激励对象未行权。故公司须按照上述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的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期权数量的调整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因此,公司首次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674.4×(1+0.2945279)=873.0296万份

    预留股票期权尚未行权的期权数量调整为:

    53.4×(1+0.2945279)=69.1278 万份

    2、行权价格的调整

    (1)因派息导致行权价格的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行权价格的调整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P为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因此,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6.26-0.0981759)÷(1+0.2945279)=4.760 元/股

    预留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10.64-0.0981759)÷(1+0.2945279)=8.143 元/股

    经上述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的期权总数量由727.8万份调整

为942.1574万份,其中,首次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74.4万份调整为

873.0296万份,行权价格由6.26元/股调整为4.76元/股;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

53.4万份调整为69.1278万份,行权价格由10.64元/股调整为8.14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因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导致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行权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变化进行了调整确认,经审议,我们认为上述调整确认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调整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事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董事会有权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数量和价格;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