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6 证券简称:康芝药业 公告编号:2022-042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康芝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加以修订,并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信息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海南中瑞康芝制药有限公司经 司。公司是由海南中瑞康芝制药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 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司;公司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91460000708873536T。公司实行自主经营、 91460000708873536T。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经营 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经营
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第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
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 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
必要的活动条件。
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必要的活动条件。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管理。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
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 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
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
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十三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单独或 规定,以及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单独或者合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上述股东 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上述股东书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权益所必需。
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的除外。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权性质的证券。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策或其调整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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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十四)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和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以下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