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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长石投资)

公告日期:2016-04-28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
之补充合同
甲方: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 AB 座 5B2
法定代表人:陈向军
乙方:长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拉萨市金珠西路 158 号世通阳光新城 1 幢 3 单元 5 层 2 号
法定代表人:丁伟
鉴于:
1、 双方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签署了《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双方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价格等事宜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并补充约
定以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本次发行股票的其他条件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29.76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90%。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及股数
将作相应调整。
甲方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后 6 个月内,若上述价格高于
本次股票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则向乙方发出认
购款缴纳通知,甲方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工作; 反之,若上述价格低于
本次股票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则本次非公开发
行价格调整为本次股票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70%,以
乙方原认购金额 149,990,400 元为基础,重新计算乙方认购股数(单位为股, 计
算结果为非整数时,舍弃小数点后部分确定整数认购股数,并以该整数认购股数
乘以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确定乙方的最终认购金额)。
第二条  其他
本补充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如《合
同》解除、终止或失效,则本补充合同亦解除、终止或失效。
本补充合同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合同没有约定的,仍按《合同》执行。
本补充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办
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
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签署页)
甲方: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长石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