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085 深市 银之杰


首页 公告 银之杰:东海基金-金龙2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银之杰:东海基金-金龙2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6-03-14

                                    合同编号:DH-ICBC-2016ZHDY021
东海基金-金龙21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      赵允宜
       资产管理人: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目录
一、前言......1
二、释义......1
三、声明与承诺......2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4
五、委托财产......8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10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2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2
    (一)交易清算授权......12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13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13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13
    (五)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14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14
    (一)选择代理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14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14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13
十、越权交易处理......15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17
十二、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20
十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20
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21
十五、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23
十六、报告义务......23
十七、风险揭示......25
十八、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26
十九、清算程序......27
二十、违约责任......31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32
二十二、其他事项......32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委托人:    赵允宜
    2、资产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4、本合同: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东海基金-金龙2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或补充
    5、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6、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8、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9、资金账户: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0、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指资产委托人用以与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委托财产划付的唯一指定账户。
    11、委托财产总值:指委托财产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
总和。
    12、委托财产净值:指委托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包括管理费、托管费、交易佣金等后的
价值。
    13、委托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委托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委托财产净值过程。
    14、初始委托财产:截至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资产委托人通过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向资金账户划入的委托财产。
    15、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资产委托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资产管理人已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已经合理知晓的相关风险,并已通过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资产委托人的投资行为及资产委托人据以实施投资行为的权限是合法的、正当的、完全的,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等方面的约束和障碍。
    因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委托人承诺:
    1.资产委托人未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是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的员工;资产委托人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资产委托人所持东海基金—金龙21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或受托代持情况。
    2.资产委托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对东海基金—金龙21号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及发
行人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
    3.资产委托人参与认购东海基金—金龙2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系合法筹集资金,
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4.资产委托人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且发行方案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将认购资金及时、足额缴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5.资产委托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将不会转让或赎回其所持有的东海
基金—金龙21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资产委托人承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约定的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资产委托人承诺,若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资产委托人于此确认和承诺,资产委托人于此做出的陈述和承诺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欺诈或重大遗漏,并应自行承担因违反本声明和承诺给本人的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若给资产管理人或本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向资产管理人和本计划资产承担全面、及时、恰当的赔偿责任。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除保本产品外,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名称:赵允宜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联系人:王兆
    联系电话:021-60586971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9号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朱震
    联系人:李青
    联系电话:021-63211678-4075
    传真:021-63234458
    (四)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5)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向资产管理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的资料,配合资产管理人为反洗钱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对资产委托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
    (3)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6)在签署本合同前,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书面告知资产委托人的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或其他禁止交易的证券名单,在上述证券名单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