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
二○一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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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其股票来
源为银之杰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2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
总额12000万股的1.8333%。
首次授予权益198万份,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2000万股的
1.65%;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37万份,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2000
万股的0.308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
额12000万股的1.3417%。
预留权益22万份,全部为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10%,占
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833%。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合计31人。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1.39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为4.74元。
5、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
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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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
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
行权或注销及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
过五年。
7、授予日后12个月内为标的股票等待/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
以任何形式转让。等待/锁定期满后为行权/解锁期。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包
括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部分)等待/解锁期及各期行权/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锁安排 行权/解锁时间 行权/解锁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
第一次行权/解锁 1/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
第二次行权/解锁 1/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
第三次行权/解锁 1/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
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8、主要业绩考核条件:
行权/解锁考核条件: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以2012年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为
基数,公司2013-2015年净利润较2012年增长分别不低于46%、65%、85%;公司
2013-2015年营业收入较2012年增长不低于15%、25%、35%。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除上述绩效考核目标外,等待/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9、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
与本激励计划。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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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
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12、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3、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4、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