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1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及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3、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将其持有的公司合计 53,300,006 股股份的表决
权委托给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行使。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25 日),山东新征程持有公司 20,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788%,享有公司 73,300,006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6137%。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29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29 日,其中: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9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9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 593 号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苏占才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 人,代表公司股份 84,663,6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99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76,910,6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530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5 人,代表公司股份 7,75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35 人,代表公司股份 5,41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4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9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 34 人,代表公司股份 5,32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20%。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有 9 名董事,除董事窦剑文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参加本次会议外,其余董事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有 3 名监事,3 名监事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均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窦方旭律师、刘宝元律师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9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关联股东苏占才、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1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663,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1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窦方旭、刘宝元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海默科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
特此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