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2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2、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综合考虑业务发展需要和审计需求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安排和工作计划,为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保障公司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经综合评估,公司拟聘任大华所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 1 年。公司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大信所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无异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对拟变更会计师事务事项均无异议。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将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2、人员信息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64 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98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
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 人
3、业务信息
2021 年度业务总收入:309,837.89 万元
2021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75,105.65 万元
2021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23,612.01 万元
2021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49 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1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0,968.97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3 次、
监督管理措施 28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 2 次;83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
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3 次、监督管理措施 39 次、自律
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3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刘志文,1998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 年 12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自 2021 年加入大华并继续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近三年签署或复核 4 家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和内控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魏兴花,2007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 年 12 月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自 2022 年加入大华并继续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近三年签署 2 家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和内控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闫新志,2015 年 9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 年 10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 年 9 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1 年12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1 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届时工作量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大信所已连续三年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公司综合考虑业务发展需要和审计需求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安排和工作计划,为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保障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经综合评估,公司拟聘任大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1年。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大信所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表示无异议。大信所、大华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公司对大信所多年来为公司提供的专业审计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基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的充分了解和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的充分了解和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并能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同意不再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届时工作量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五)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5、《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