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4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3、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4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7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7月10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5、2018年8月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已于2018年7月10日实施完成2017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84,765,7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此外,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1名激励对象无法在首次授予日之前提供个人用于期权授予登记的股票账户而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资格,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5.83元调整为每股5.815元,激励对象人数由209人调整为207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459万份调整为1,453万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已于2018年7月10日实施完成2017年
度权益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84,765,7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此外,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1名激励对象无法在首次授予日之前提供个人用于期权授予登记的股票账户而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资格,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5.83元调整为每股5.815元,激励对象人数由209人调整为207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459万份调整为1,453万份。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宜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