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
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
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默科技”或“公司”)
拟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支付部分现金的方式,购买李建
国、李铁合法持有的上海清河机械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
本公司发生资产交易情况如下:
2014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受让兰州城临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40%股权的议案》,拟
以2,400.00万元受让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城临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的另
两位股东—宁烜、宁静分别持有的30%和10%的股权。本次股权受让完成后,
本公司对城临钻采控股权将达到97%。上述资产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
不属于同一资产。
2013年9月10日,公司与美国WaymonPitchford,Inc.及I-20OILand
GAS,LLC公司签署了《购买与出售协议》,以100.08万美元的价格购买了上述
两家公司联合拥有的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Permian盆地Irion县净面积为1,112
英亩(约合4.5平方公里)的油气区块100%的工作权益。上述资产与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资产。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除上述交易外,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未发
生其他重大资产交易。
特此说明。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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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之签章页)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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