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2123032--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
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
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
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
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信托合同
重要提示:
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产品。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及收益。信托计划利益来源于本信
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管理能力和委托人代表
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
能丧失全部本金,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
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
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的相关词语与《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 1 条所列示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类资产,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详见《信托合同》第十五条)。为此,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此向您提示及申明如下:
一、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信托单位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信托收益率。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由此,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并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的未来业绩表现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三、受托人并未委托任何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本信托计划。任何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推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受聘人员以及委托人代表,在信托计划文件之外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提供的信托计划任何信息,均不应视为信托计划文件的补充或变更,亦不应视为受托人作出的陈述、承诺或保证。
四、信托计划文件是规范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且唯一的法律文件。关于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的认购、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风险揭示与承担等)应以受托人提供的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约定为准,委托人暨受益人应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自行谨慎判断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并作出是否投资的最终决定。
五、委托人应当是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但是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目标客户的选择应参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
导意见》中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执行。
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委托人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应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运用方式、投资策略、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原则、管理运用流程、风险监控措施、风控补仓资金的追加和取回等,并出于对本信托计划劣后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同意指定劣后委托人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参考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如果投资建议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风险和损失。如投资建议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按投资建议执行的,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由委托人代表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受托人作为参照做出决策,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
七、本信托计划设置的风险控制措施有限,优先及劣后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如某一交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或平仓线】,且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未按信托合同的约定追加风控补仓资金的,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通过市价卖出证券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部分或所有非现金资产(如因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此外,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产后的信托单位净值有可能小于平仓线。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由此带来的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八、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计划财产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或投资标的流动性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请委托人、受益人充分了解信托计划终止风险及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风险。
九、委托人应提供本人/本机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身份资料,若预留的信息、联系方式或身份资料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若因委托人未预留本人/本机构的联系方式或预留的信息、资料、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信息、资料、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通知受托人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若受托人以信托合同上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十、委托人、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十一、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十二、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不同投资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置。信托计划终止时,只有优先受益人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后,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并享有全部剩余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财产出现损失时,劣后受益人首先承担风险。劣后受益人可能损失全部信托资金。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劣后受益人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劣后受益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及亏损。劣后受益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自愿承担风险。
十三、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信托合同及
其他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诺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失。
十四、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 系统”)进行证
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一)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发作、黑客入
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二)证券经纪商 PB 系统交易服务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 系统交易实际结果可
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三)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 PB 系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四)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 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知受
托人 PB 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 PB 系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易频率、交易速
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十五、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的全部内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申明人即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