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3 证券简称:创世纪 公告编号:2022-026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近日获悉,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精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深圳创世纪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签发的北京精雕起诉田某、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侵害技术秘密案件相关材料,案号为(2019)京73民初1361号。
北京精雕称:深圳创世纪使用了其技术秘密仿制产品并出售,且将其技术秘密申请专利,侵害其技术秘密。北京精雕主张深圳创世纪侵权的29项专利,仅其中一项专利(加强筋技术,即专利号为2017210954405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在深圳创世纪的B-600A-B机床中使用,另外28项专利技术,未在深圳创世纪生产的产品中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月7日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问题3)。
2、诉讼请求
北京精雕在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为:
(1)被告一(田某)、被告二(深圳创世纪)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商业
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B-600A-B等型号的机床,收回并销毁已生产及或售出B-600A-B等型号的机床、停止侵害原告(北京精雕)“精雕电主轴结构及换刀形式”等29项商业秘密的行为;
(2)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连带地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200万元;
(3)被告一、被告二在报刊上公开发表书面声明,以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4)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连带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北京精雕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一(田某)、被告二(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三(夏某)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B-600A-B等型号的机床,收回并销毁已生产及或售出B-600A-B等型号的机床、停止侵害原告(北京精雕)“精雕电主轴结构及换刀形式”等多项商业秘密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连带地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7981亿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00万元,共计人民币3.8181亿元。
3、请求确认原告为十项专利的权利人。
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连带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案件及相关联案件判决或裁决情况
在原告起诉田某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件中,经法院查明,深圳创世纪销售型号B-600A-B机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仅215.47万元。
因上述案件认定的经济损失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3.8181亿元差距较大,故主审法官要求原告进一步梳理并说明其主张经济损失金额的依据及合理性。
经向本案件的代理律师确认,目前,北京精雕尚未提出深圳创世纪申请的 29
项专利中披露的哪些技术内容为北京精雕的技术,即,尚未提交技术秘密点;同
时,北京精雕也未提交其拥有这些技术秘密的载体证据以及相关人员接触过这些技术秘密的证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精雕公司仅提出了主张,未提交相关文件,案件尚未完成证据交换,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四、本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如法院最终认定深圳创世纪涉案的 29 项专利侵犯北京精雕的商业秘密而
被要求停止侵权的,深圳创世纪除应赔偿北京精雕的损失外,其也将失去该 29项专利的使用权。但因该 29 项专利均不涉及深圳创世纪的核心技术,且深圳创世纪截至目前未使用(或已终止使用)涉案的 29 项专利,失去该 29 项专利的使用权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截至 2021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合计拥有有效专利697件,其中发
明专利40件,实用新型526件,外观设计专利131件,累计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61件。公司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鉴于上述诉讼目前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的进展并在必要情况下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