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3 证券简称:劲胜精密 公告编号:2015-030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劲胜精密”)2015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108万份股票期权,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简述
1、201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等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公司将《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草案)及其摘要》(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及相关资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就相关事项与中国证监会进行沟通。2014年6月,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2、2014年6月25日,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将持股5%以上的股东王建先生作为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王琼女士作为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王晓东先生作为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4年7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14年7月31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所涉首次授予360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劲胜JLC3,期权代码:036146。
二、本次股票期权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的规定,公司达到行权期相对应会计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指标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1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3年为基准年,2014
第一个行权期 年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率不低于35%
注: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其中,净利润是公司各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是公司各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行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除外),在股权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开始的行权期,计算行权条件时,用于计算净利润增长率和ROE的“净利润”,应为扣除此部分新增资产所对应的净损益数额;计算ROE的“净资产”,应为扣除此部分新增资产所对应的净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此次为激励计划计提的期权费用属于公司的经常性费用支出,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扣除。
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13%、4.81%;
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为
69,700,191.98元,较2013年下降48.04%,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规定的业绩考核指标。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的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65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08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将及时集中统一办理前述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本次注销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所涉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252万份,激励对象人数为65人。
三、本次注销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审议意见
201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201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及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权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规定的行权条件;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对应获授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后,对本次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事项在《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中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规定的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获授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上备忘录合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的相关规定。
在审议《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时,公司董事会7名董事中的3名关联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六、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的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
劲胜精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和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以及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没有达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规定的业绩考核条件,不符合行权条件。公司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和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以及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相对应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应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该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和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以及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