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期权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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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二期)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D20140424489820063BJ-2号
致: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和《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统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劲胜精密”或“公司”)的委托,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查
判断。同时劲胜精密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
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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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激励计划(二期)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3. 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法定职责,对劲胜精密
本次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
行了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本次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仅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有重大影响的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在
本法律意见中如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时,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
价的适当资格。
5.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
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应经本所对有关内
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4 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二期)(草案)》”)、《关于制定〈东莞
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将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申
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4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期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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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二期)(草案)》。
3.本次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2014年6月25日,公司召
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在本次股东大会之前向所有股
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方式表决通过了《期权激励计划(二期)(草案)》、《关于制定〈东莞劲胜精
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期)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