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66575888传真:010-65232181邮编:100033
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D20110711447810079BJ-2号
致: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胜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
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以下统称“《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对
已授予的97.3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因2013年度利润分配调整行权价格(以下
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以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以
下简称“本次可行权”)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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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查
判断。同时劲胜股份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
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以及本次可行权相关事项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
行引用或按监管部门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应经本所对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以及本次可行权相关
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公司其他文件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以及本次可行权相关事项所涉
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以及本次可行权的背景及批准与授权
(一)2011年12月09日,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全部激励对象611
万份股票期权。其中,拟首次授予王建等56名激励对象549.9万份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为13.95元;为其他预留激励对象预留61.1万份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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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董
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
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
予价格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