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082 证券简称:奥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2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作出的(2024)最高法民申164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人陈业钢的再审申请。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被告陈业钢、陈漫漫、第三人上海德努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已于2022年11月由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业钢、陈漫漫需要履行业绩补偿款、股权减值补偿款和违约金支付的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一审判决胜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被告陈业钢、陈漫漫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023年9月,终审审理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业钢、陈漫漫需于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公司2016年度补偿款11,026,622.19元、2017年度补偿款24,257,570.66元、股权减值补偿款42,381,240.69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2023年10月,公司收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10执32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执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2024年4月,公司收到最高法民申1646号《应诉通知书》,陈业钢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在执行期间的最新进展
公司一审、二审(终审)均已胜诉,目前处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公司正在积极推进执行事宜。
根据近日收到的最高法民申1646号《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最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业钢的再审申请。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目前尚在执行阶段,执行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不会对公司本期及后续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执行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4)最高法民申164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