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82 证券简称:奥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8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润补偿款共35,284,192.85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股权减值补偿款42,381,240.69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被告陈业钢、陈漫漫、第三人上海德努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已于2022年11月由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公司胜诉,被告陈业钢、陈漫漫需要履行业绩补偿款、股权减值补偿款和违约金支付的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一审判决胜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被告陈业钢、陈漫漫按程序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已于近日审理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判决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287元,由陈业钢、陈漫漫共同负担(已预交920,526元,294,239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被告陈业钢、陈漫漫需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公司2016年度补偿款11,026,622.19元、2017年度补偿款24,257,570.66元、股权减值补偿款42,381,240.69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目前该案件二审判决公司胜诉,但最终案件执行情况仍具有不确定性,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后续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在10日期限结束后积极申请执行程序,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