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聘任的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马帅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马帅先生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行使职权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我们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熊焰韧 卜新平 杨向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