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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82 深市 奥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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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股份: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及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2

奥克股份: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及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82              证券简称:奥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1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及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项目投资协议书》中有关项目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销售收入、亩均税收等条款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项目投资协议书》中的二期项目投资公司将根据后续情况与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另行签署投资协议,届时公司将根据签署的新的投资协议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再另行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3、为保障本次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拟以货币出资 2.7 亿元人民币设立四川奥克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名称为准)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一、投资概述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近日与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或“甲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拟在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建设奥克西部总部、二氧化碳综合利用项目,其中一期项目预计投资 10.5 亿元,二期项目预计投资 21 亿元(二期项目投资将根据后续情况双方另行签署投资协议)。

  根据《项目投资协议书》的约定,为保障本次项目的实施,公司拟与深圳市研一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人民币 30,000 万元成立四川奥克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名称为准)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
订项目投资协议及对外投资设立项目公司的议案》,其中二期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根据后续与成都管委会签署的新的投资协议再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成都管委会,彭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法人陈茂禄。公司与成都管委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拟设立的子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四川奥克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公司自有资金

  5、股权结构:公司持有 90%股权,深圳市研一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10%股权。

  6、经营范围:待定。

  上述信息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四、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奥克西部总部、二氧化碳综合利用项目。

  2、项目主要内容:建立奥克西部总部,形成覆盖西部地区业务的结算中心,预计年结算规模约 20 亿元;建设二氧化碳综合利用项目,利用四川石化的工业尾气(二氧化碳约 2.57 万吨/年)和环氧乙烷(约 2.5 万吨/年),建设一套碳酸酯装置,包含碳酸乙烯酯(EC)单元、碳酸二甲酯(DMC)单元、乙二醇(EG)单元、碳酸甲乙酯(EMC)/碳酸二乙酯(DEC)单元,年产 5 万吨碳酸乙烯酯(EC)、3.24 万吨碳酸二甲酯(DMC)、1.5 万吨碳酸甲乙酯(EMC)、2,075吨碳酸二乙酯(DEC),副产 2.03 万吨聚酯级乙二醇。

  3、项目实施主体:四川奥克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名称为准)。


  4、项目实施地点: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

  5、项目总投资:本项目报批总投资约 10.5 亿元。公司将采用自筹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6、项目建设期:项目工程应在交地 6 个月之内提交建设审批资料,并在建设审批手续全部获批之日起 1 个月之内开工建设,动工之日起 18 个月之内竣工,动工之日起 24 个月之内投产。

    五、项目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奥克西部总部、二氧化碳综合利用项目

  1.2. 项目内容:

  一期项目主要建设以下内容:

  1.建立奥克西部总部,形成覆盖西部地区业务的结算中心,预计年结算规模约 20 亿元;

  2.建设二氧化碳综合利用项目,利用四川石化的工业尾气(二氧化碳约 2.57万吨/年)和环氧乙烷(约 2.5 万吨/年),建设一套碳酸酯装置,包含碳酸乙烯酯(EC)单元、碳酸二甲酯(DMC)单元、乙二醇(EG)单元、碳酸甲乙酯(EMC)/碳酸二乙酯(DEC)单元,年产 5 万吨碳酸乙烯酯(EC)、3.24 万吨碳酸二甲酯(DMC)、1.5 万吨碳酸甲乙酯(EMC)、2075 吨碳酸二乙酯(DEC),副产 2.03 万吨聚酯级乙二醇;

  二期项目根据四川石化环氧乙烷扩产计划,新增 10 万吨/年碳酸乙烯酯(EC)。同时,根据市场情况扩产碳酸二甲酯(DMC)、碳酸甲乙酯(EMC)、碳酸二乙酯(DEC)等产品。二期项目具体实施时间及内容双方另行商定,除本合同明确或单列外,以下所称“项目”均指项目一期项目。

  1.3. 项目总投资:一期项目投资约 10.5 亿元;二期项目预计投资约 21 亿元
(二期项目投资将根据后续情况双方另行签署投资协议)。

  1.4. 项目拟选址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总用地
面积约 300 亩,其中:一期项目占地约 100 亩;二期项目占地约 200 亩,详细位
置待乙方成功竞得项目用地后,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位置为准。


  1.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按项目净用地面积计算)不低于 350 万元/亩(本协议所称固定资产投资包含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附着物、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投入)。

  1.6. 项目工程应在交地 6 个月之内提交建设审批资料,并在建设审批手续
全部获批之日起 1 个月之内开工建设,动工之日起 18 个月之内竣工,动工之日起 24 个月之内投产。在项目具备可进场条件时,由甲方或委托的成都石化基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可进场确认书》即视为完成交地。由于甲方过错或不可抗力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允许乙方依法依约相应推迟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投产时间。

  1.7. 乙方承诺在项目整体建成投产的第三年起,除原料供应、环境保护等政策调整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外,按项目净用地面积计算,亩均销售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年,亩均税收不低于 35 万元/年。如该项目于当年 6 月 30 日之前(含 6
月 30 日)投产的,当年视为投产第一年;如该项目于当年 6 月 30 日之后(不含
6 月 30 日)投产的,下一年视为投产第一年。

  2. 土地使用权出让

  2.1. 待项目用地全部具备供地条件后,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公开出让,乙方须积极参加该宗地块的竞买并应价,若乙方未能竞得项目用地,本协议自动终止。
  2.2. 若乙方成功竞得项目用地,项目用地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具体内容,由乙方与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

  2.3. 土地出让价格按法定程序取得的实际成交价格结算。若乙方成功竞得项目用地的,土地价款的缴纳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3. 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以下约定行使权利及履行相关义务:

  3.1. 对乙方项目投资强度进行核定,督促乙方按协议约定时限进行项目建设。

  3.2. 协助乙方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相关证件。

  3.3. 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报建、施工、验收的相关手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4. 协助乙方与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就原料定价机制进行沟通。
  3.5. 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依法保护乙方的合法生产和经营,并积极协助乙方争取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的相关优惠政策。
  4.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以下约定行使权利及履行相关义务:

  4.1 乙方投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符合甲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产业规划及政策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2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向甲方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并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背景资料。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项目情况的信息及项目背景资料均真实、全面、合法有效。

  4.3. 乙方应当在协议签订后 1 个月内完成工商注册及税收解缴关系在彭州
市的项目公司的设立手续,由项目公司具体实施本协议相关内容。项目公司应由乙方出资组建,且乙方在项目公司的占股比例不低于 51%,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30 日内,乙方应协调项目公司向甲方出具同意履行本协议涉及自身权利义务的承诺函;此外,项目公司还应向甲方出具概括承接乙方在本协议中全部义务的承诺函;乙方对项目公司承接本协议全部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公司在彭州市的实际经营年限不少于 20 年(自项目整体建成并全部正式投产之日起算)。在此期限内,乙方保证其项目公司住所(包含项目公司主要办公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和税收解缴关系不得撤离彭州市,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公司提前撤离的情形除外。

  4.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厂房及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厂房及配套设施用途;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人或进行股权转让。

  4.5. 乙方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需将项目环评报告、安评报告、能评报告、厂区总平布置图、建筑物效果图等报甲方初审,经审查完善后,方可按照法定建设程序报批并实施建设。

  4.6. 按照四川石化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实施本项目建设。在建设、生产过程中,须遵守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及园区环境保护要
求,并根据项目性质对建设地块做必要的防渗处理。

  4.7. 乙方依法缴纳与该项目有关的各种税费。

  4.8. 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为彭州市地方提供劳动力就业岗位。

  4.9. 在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的享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相关投资优惠政策。

  5. 违约责任

  5.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在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之日起 30 日内,违约方须一次性支付全部违约金,否则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向守约方另行支付按照应付未付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的滞纳金。

  5.2.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违约方为乙方的,甲方还有权报请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收回乙方已取得的项目用地使用权(甲方协调土地管理部门在与乙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按照本条就收回项目用地的相应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在有履行可能的情况下,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因违约行为影响本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则进行相应调整、顺延。

  5.3. 除不可抗力及政策性因素外,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直接导致乙方不能按本协议取得项目拟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对乙方不利的结果,由乙方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已经竞得项目用地的,按照本协议第 5.2 条的约定执行。如甲方同意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可订立书面协议变更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5.4. 除不可抗力及政策性因素外,在乙方成功竞得项目用地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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