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及相关调整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上备忘录合称为《股权激励备忘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辽宁
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确定首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调整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
与授予数量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以及对激励对象名单与股票期权授
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中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确定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对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同意
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备忘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9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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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于授予日及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有关规定。
3、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4年9月4日,同意向符合授权
条件的135名激励对象授予1,296.57万份股票期权,预留142.74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
林木西 史献平 张学勇
2014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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