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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6

恒信东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4-044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信东方”)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
会议已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与会的各位
董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为紧急会议,召集人已在会议上作出相关说明。会议应出席董事 4 名,实际出席董事 4 名,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孟楠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书面表决、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控股股东孟宪民先生提名邓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邓燏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见附件)。公司控股股东孟宪民先生发表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定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 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邓燏,男,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研究
生学历(EMBA),中级会计师职称、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
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1988 年 7 月至 1996 年 7 月任江西省九
江市林业局、农垦局计财科主办会计、主任科员;1996 年 8 月至 2004 年 7 月就
职于深圳市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务经理、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
至 2005 年 5 月担任深圳市奥特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227)财务总
监职务;2005 年 5 月至 2016 年 6 月担任深圳中正银合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
人、主任会计师职务;2015 年 11 月至今担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合伙人兼深圳分所所长(具有证券期货审计资质);2019 年 5 月至今担任大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公司合伙人(AAAAA 级 6 资质);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1 月担任深圳市华信天诚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董
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2022 年 5 月-至今担任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邓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邓燏先生最近 3 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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