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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5

恒信东方: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1-058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8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 2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冰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30日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8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1,977,9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0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1,801,2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70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2,219,2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补选孟楠先生、陈玉琴女士、戴薇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1 《选举孟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161,801,2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2,042,5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0377%。

    孟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陈玉琴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161,801,2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2,042,5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0377%。

    陈玉琴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戴薇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161,801,2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2,042,5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0377%。

    戴薇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977,9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9,2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吴灵犀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韩泽伟律师、孟迪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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