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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8

恒信东方: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0-051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8日14:30分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牛顿办公区北区11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宪民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12日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上午9:15—下午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7,325,0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37.29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7,325,0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904%;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2,553,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325,0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3,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325,0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3,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19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325,0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3,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325,0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3,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325,0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3,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325,0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3,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325,0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3,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325,0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3,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325,0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3,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刘宏岩律师、刘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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