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081 深市 恒信东方


首页 公告 恒信东方:回购报告书

恒信东方:回购报告书

公告日期:2018-1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8年9月19日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依法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2亿元且不低于(含)1.5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含)人民币12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3、风险提示:本次回购方案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而无法实施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用途:本次拟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依法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尽快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为保证回购事项的顺利进行,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回购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含)人民币12.00元/股,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2亿元且不低于(含)1.5亿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资金为准。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五、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2亿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含)人民币12.00元/股的条件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票数量约为1,666.6667万股,占公
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约2.36%。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二)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2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含)人民币12.00元/股的条件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666.6667万股,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213,323,441      40.28%      229,990,108      43.42%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16,334,435      59.72%      229,667,768      56.58%

      总股本        529,657,876      100.00%      529,657,876      100.00%

    (二)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注销,则回购及实施注销后公司股本总数减少1,666.6667万股,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数量不变,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减少1,666.6667万股。回购及实施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213,323,441      40.28%      213,323,441      41.58%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16,334,435      59.72%      299,667,768      58.42%

      总股本        529,657,876      100.00%      512,991,209      100.00%

    九、关于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各回购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回购方案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办理本次已回购股票的注销事宜,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减少和工商变更手续;

  (3)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2,616,291,582.96元,负债总额180,238,835.24元,资产负债率约为6.8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426,618,030.45元,2018年上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20,318,112.28元,实现净利润187,744,789.11元。鉴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可能作为公司后期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公司认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A股社会公众股份规模有限,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回购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也为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十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经公司内部自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拟实行的股份回购方案实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的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具有可行性。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十三、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等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回购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已经履行了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债权人通知安排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必要的债权人通知程序,并作出了必要的安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对于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要求的债权人,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其他说明事项

    1、回购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将依法撤销回购专用账户。

    2、回购股份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各定期报告中公布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1)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4)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5)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