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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6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18-048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6日14:30分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二层第十五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宪民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 5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 5月 15 日下午15:00至 2018年 5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9,850,40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40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2,683,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209,850,402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39.5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0

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5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5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5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5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5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5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霄霖、吴剑婷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