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18-048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6日14:30分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二层第十五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宪民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 5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 5月 15 日下午15:00至 2018年 5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9,850,40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40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2,683,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209,850,402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39.5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0
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5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5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5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5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5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5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霄霖、吴剑婷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