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081 股票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17-117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
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 9 月 22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 2017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 年 11 月 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2017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
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
(一)调整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确定的李小波、许泽民、傅葳等 3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谌宝业、钟景浩、崔海庆、林小宾、刘桃
桃等 5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调整内容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
对象人数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如下: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3 名
调整为 38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970 万股调整为 1,612 万股。调整后激
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
股)
占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比
例
占本计划公告
日股本总额的
比例
1 许泽民 董事 70 4.34% 0.14%
2 潘超 董事、副总经理、首席内容官 120 7.44% 0.23%
3 李小波 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100 6.20% 0.19%
4 傅葳 副总经理 100 6.20% 0.19%
5 陈伟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0 2.48% 0.08%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33 人) 1,182 73.33% 2.30%
合计(38 人) 1,612 100.00% 3.13%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分配情况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
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
简称“备忘录 8 号”) 以及公司 《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且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
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均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
次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
上海明伦(无锡)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备忘录 8 号》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