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081 股票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17-097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9月22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9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11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
(一)调整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普欣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
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二)调整内容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
对象人数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如下: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4名
调整为43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980万股调整为1,970万股。调整后激
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日股本总额的
股) 例 比例
1 许泽民 董事 100 5.08% 0.19%
2 潘超 董事、副总经理、首席内容官 120 6.09% 0.23%
3 李小波 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200 10.15% 0.39%
4 傅葳 副总经理 120 6.09% 0.23%
5 陈伟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0 2.03% 0.08%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38人) 1390 70.56 2.70%
合计(43人) 1,970 100.00% 3.8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分配情况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8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
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备忘录8号》的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项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认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