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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移动:关于“智慧商城项目”签订房产购买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20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移动          公告编号:2012-014

                         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智慧商城项目”签订房产购买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交易概述
    201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智慧商城项目的议案》。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拟
与深圳市华星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方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恒信移动
智慧商城项目,本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 37,900 万元,其中 4,900 万元由投资三方
按照股权比例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恒信移动全资子公司深圳奥特广告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奥特”)进行增资,其余 33,000 万元由投资三方按照股权比例
等条件借款给“深圳奥特”实施本项目。该项目为传统商城建设网络化、数字化、
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为传统的商业地产提供分阶段的智慧商城解决方案。该议案
已经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该项目进展需要,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移动”)
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恒信奥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奥特”)、恒信奥
特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富锦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锦昌”)分别与宝安鸿
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鸿基”)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
同,根据双方协定,恒信奥特以总价 108,312,932.31 元购买鸿基地产 “新风花
园鸿基商业中心”建筑面积 8574.2 平方米的房产;富锦昌以总价 151,005,980 元
购买鸿基地产 “新风花园鸿基商业中心”建筑面积 1481.09 平方米的房产。该
商业中心作为恒信移动“智慧商城项目”的目标楼商铺改造。由于认购物业众多,
买卖双方同意分批次办理过户手续,为便于上述合同项下的交易,买卖双方于
2012 年元月 19 日签订了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本次购买房产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 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1、卖方:
    名称: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82 年 3 月 23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 1011 号鸿基大厦 25-2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泰泉
    注册资本:46,959.34 万元
    第一股东: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装卸运输货物;仓储;自有物业管理;自营进出口
业务(按深贸管审证字第 249 号规定执行);出租客运;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
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买方:
    买方一:深圳市恒信奥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6月7日
    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布心翡翠园西侧101、102号
    法定代表人:袁军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广告业务;展览展示设计;
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
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其它限制项目);
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该公司为恒信移动的控股子公司,恒信移动持有其 82%的股权。
    买方二:深圳市富锦昌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9 年 2 月 18 日
    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3 号中国有色大厦 1504
    法定代表人:胡方
    注册资本:10 万元
    经营范围: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从事货物、技术进出
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该公司为恒信奥特的全资子公司。
     三、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新风花园鸿基商业中心
     宗地编号:H211-0011
     宗地位置: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
     宗地面积:8574.2 平方米、1481.09 平方米
     该块用地土地使用权限为自 1994 年 11 月 10 日起至 2044 年 11 月 09 日止。
     该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没有抵押。
     四、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     本次购买的房产共计 181 套。已签订的购房合同为 108 份,正在办
理的为 40 份,待办的为 33 份。公司将会按计划落实其余未签署的商铺购买协议。
     2、     买卖双方约定本房地产按套计算购房总价款,按套签订购房协议,
自签订每份合同起一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
     3、     卖方应当于买方付清每套全部购房款二日内将房产交付给买方,交
付前应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卖方向买方支付时,应发出《入伙通知书》,《入伙通知书》中应注明实际支
付的本房地产的套内建筑面积。
    买方对卖方所交付的房地产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应
对卖方支付的本房地产的钥匙出具收条,该收条视为本房地产实际交付的凭据。
    卖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伙手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卖方书面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经验收同意收楼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
卖方交付本房地产的钥匙之日;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
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
入伙期限届满之日。
     4、     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如无理由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期限付款,按逾期时间和欠款比例,
分别处理:
    逾期在 90 日之内(含 90 日),或逾期超过 90 日但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未
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
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该笔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
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90 日,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点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在该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
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1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卖方应当
返还买方已付的全部购房价款;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卖方同意,合同继
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
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5、   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卖方如未按约定的期限将本房产交付买
方,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在 90 日之内(含 90 日)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
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
履行。
    逾期超过 90 日内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
同。买方接触合同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0 日退还全部
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
价款的 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应补偿
其差额。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
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6、本合同发生纠纷时,有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
诉。
    7、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8、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本次交易的购买价格是在综合考虑深圳市房地产
买卖市场价格和目标楼周边环境、升值潜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该目标楼不同
楼层、不同朝向以及不同方位价位不同,最终由买卖双方按照公平原则谈判后确
定的,该地区商业楼盘市场售价约为 1.5 万/平方米到 15 万/平方米之间,与深圳
市东门商圈同类型商业楼市场价格相当,本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交易价格合理,并
且在公允的范围内,反映了目标商业楼的真实价值,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
权利。
       五、 购买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购买资产是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自有资
金用于智慧商城的议案》的阶段性实施。通过购买此次商铺,公司才可以对“智
慧商城项目”进行后续的改造、运营工作。
    通过此次购买资产,不但解决了公司“智慧商城项目”的商铺选址问题,而
且加快“智慧商城项目”的后续进展。
    六、 风险因素
     此次智慧商城的实施采用整体购买,改造完毕之后以公司自己运营为主,
收入来源于租金收入与IT平台支撑服务性收入。考虑到国内智慧商城没有建设先
例,如果没有持续的运营服务能力,将无法真正实现智慧商城的长期建设目标,
所以深圳的智慧商城项目是恒信移动商务在国内的首个示范项目,需要具备完整
的掌控能力,但是也会面临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商城无法以既定价格获取收益,
从而影响项目收益。
    七、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新风花园
     2、   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合同 001、002


                                         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