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浩天(上 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 南 易成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 股 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煤神马”或“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增持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增持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已提供了必须的、真实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增持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仅就与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并仅供增持人为本
次增持股份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831742526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943209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平顶山市矿工中路 21 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毛
经营范围:原煤开采和洗选;铁路运输;物资储运;建筑业;电力、热力、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电力、通信工程施工;管道安装与维修;环境监测;招标代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专业技术管理与咨询服务;电梯安装及维修;信息传输服务;有线电视安装;电影放映;剧场营业与服务;环保设备生产及施工;物业
表的设计安装;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汽车销售;木材采伐;苗木花卉种植及销售;住宿、餐饮;旅行社;居民服务业;生产、销售:帘子布、工业及民用丝、地毯丝、塑料及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机电产品及配件、矿灯、轻(新)型建材、金属、非金属管道及配件、防爆电器、矿用通风安全产品、金属构件、水泥、粉煤灰;批发、零售:焦炭、机动车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劳保用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皮带、木材、办公机具及配件、观赏鱼及渔具、农产品、食品、预包装食品、保健品、工艺品、日用百货、服装、饮料、酒;卷烟、雪茄烟零售(限分支机构)
营业期限:2008 年 12 月 3 日至 2058 年 12 月 31 日。
2、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络检索核查,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法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的情况
1、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19,414,266 股,占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 46.84%,增
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92,641,910 股,占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50.21%。
2、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增持人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为不低于10,000万元、
不超过 20,000 万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 2023 年 1 月 3 日起 6 个月内(如
遇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增持方式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增持人承诺本次增持完成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增持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增持人的确认,截至 2023 年 7 月 3 日,公司控股股
东中国平煤神马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6,166,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99,593,829.5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成。
4、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55,581,21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48.51%,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28,808,854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51.8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五) 项的规定,投资
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
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中国平煤神马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92,641,910 股,占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50.21%,已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中国平煤神马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28,808,854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51.87%。本次增持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的行为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发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就增持主体、增持目的、增持金额、价格、实施期限、方式、资金来源及承诺等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发出《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
就 2022 年 9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中国平煤神马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1,762,400 股,增持的股份数量已达公司总股本的 1%的增持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4 日发出《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
就 2023 年 1 月 12 日至 2023 年 4 月 3 日,中国平煤神马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1,
761, 944 股,增持的股份数量已达公司总股本的 1%的增持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发出《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增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
公告》,就增持股份计划时间已过半,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3
日,中国平煤神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3,625,9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57%的增持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发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截至 2023 年 7 月 3 日,中国平煤神马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6,166,9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6%,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99,593,829.5 元,其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关于控股股东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本次增持的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