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079 证券简称:数码视讯 公告编号: 2022-监 003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 或“ 数码视讯” )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上午 11:00 在公司 2003 会议室以现场会
议结合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的方
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会议通知。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曹嬿女士主持,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监事 2 名,以通讯方式出席的监事
1 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全体监事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数码视讯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公司 2021 年
度的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
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地出具
各项专业报告,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数码视讯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4),详见巨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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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监事会推选曹嬿女士、李斌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的一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特此公告。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0 月 24 日
证券代码: 300079 证券简称:数码视讯 公告编号: 2022-监 003
附件:
曹嬿女士,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现任北京广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资深投资专家,在高科技行业、金融和
投资领域工作多年,对上述行业有深刻认识和理解,拥有丰富的理论、实践和成
功经验。曾任中国并购工会轮值秘书长、平安创新资本董事总经理;曾任中科招
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投资总监、国际业务总监和投资管理总监;曾任英
大证券高级研究员,并多次担任电视台证券频道特邀嘉宾;曾任兵器部 211 所工
程师,从事高科技项目的研发。曾被中国风险投资论坛评为“中国十大优秀风险
投资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曹嬿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
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李斌博先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86 年出生,本科学历。 2008
年至 2014 年历任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入会计、成本会计与总账会
计; 2014 年 11 月至今任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账会计和财务综合管
理岗。
截至本公告日,李斌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
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