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年2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张怀雨
先生作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24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和董秘办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2018年2月2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18年3月1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
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关于将张怀雨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四)2018年3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关于将张怀雨先生作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时,未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议案未通过,故取消对张怀雨先生的授予。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89名调整为288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5,924.51万股调整为5,824.51万股。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的调整授予安排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
意见认为: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