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正。
一、章程第六条原为: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修改为:“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本《章程修正案》将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