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数字政通 证券代码:300075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 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33.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53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超过 223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且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5.70 元/股。
六、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价格和/或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 /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个月。
八、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 ......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2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14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 ......15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8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20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2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24
第十三章 附则 ......2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数字政通、本公司、 指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满足归属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约定的归属安排,激励对象获
限制性股票 得由公司定向发行的 A股普通股
激励对象 指 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办
理登记至激励对象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激励对象为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务办理(2023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公司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一)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其简要情况如下:
1、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披露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以 7.4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2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2022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认为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资格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69 人调整为 161 人,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为 708.5 万股。
由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披露了《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对本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7.47 元/股调整为 7.425 元/股。
4、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已分两批次办理归属事宜,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2022 年 12 月 20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
立,分别系根据公司各个阶段的需求制定方案并执行。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合理授权,由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应当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本激励计划拟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