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5 证券简称:数字政通 公告编号:2022-057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 元/股(含)。按照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 434.78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86%;按照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217.39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3%。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内的减持计划。若上述股东未来拟实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风险提示
1)回购期限内若公司存在股价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情况,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2)回购期限内若公司发生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可能存在回购方案实施受到影响的风险。
3)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字政通科
年 9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年度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未来年度创新产品发展及盈利能力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于 2010 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方式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社会公众股份。
2、拟回购股份价格区间
结合近期外部市场环境及公司股价等情况的变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在本次回购期内,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
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
3、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23 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0,000 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 434.78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86%;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5,000 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 217.39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43%。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内,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亦相应调整。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负债账面价值合计为 87,564.51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率为 19.41%;有息负债合计为 3,000 万元,占总资产比率为 0.66%;货币资金账面价值为 41,094.26 万元。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次
回购资金总额对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率及现金流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实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风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发生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情形,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在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23 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0,000 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 434.78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86%;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5,000 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 217.39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43%。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
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后 本次回购后
本次回购前
股份类别 (上限) (下限)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有限售股 93,455,151 18.42% 97,802,951 19.28% 95,629,051 18.85%
份
无限售股 413,827,004 81.58% 409,479,204 80.72% 411,653,104 81.15%
份
总股本 507,282,155 100.00% 507,282,155 100.00% 507,282,155 100.00%
注: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公司本次回购体现了管理层对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451,200.33 万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363,635.82万元,流动资产为348,847.27万元。
假设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0,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
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22%、2.75%、2.87%。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使用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自有资金实施股份回购,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长吴强华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2,690,000 股。
2、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王洪深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480,000 股。
前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买卖股份不属于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除此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上市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