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正。
一、章程第六条原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肆亿捌仟壹佰肆拾玖万柒仟叁佰零伍元(481,497,305 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肆亿玖仟陸佰壹拾柒万捌仟肆佰陸拾伍元(496,178,465 元)。”
二、章程第八条原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修改为:
“总经理(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章程第十九条原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肆亿捌仟壹佰肆拾玖万柒仟叁佰零伍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肆亿玖仟陸佰壹拾柒万捌仟肆佰陸拾伍,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四、章程第二十三条原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改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章程第二十五条原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因前述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六、章程第一百零七条(七)原为: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修改为:
“制定公司收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七、新增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八)为: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方案,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章程后续条款编号顺延。
八、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三)原为: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修改为: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
九、删除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四):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章程后续条款编号顺延。
十、新增章程第一百三十条(八)为: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章程后续条款编号顺延。
本《章程修正案》将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