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正。
一、章程第六十七条原为: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修改为: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二、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原为: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修改为: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名。”
三、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原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改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四、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原为: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改为: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名董事履行职务。”
本《章程修正案》将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