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5 证券简称:数字政通 公告编号:2014-060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数字政通”)2014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进行调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进行调整。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1年7月1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1年7月12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1年12月2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1年12月20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201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2年1月5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6、2012年1月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期授予的议案》,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2年1月9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201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期授予的议案》,认为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3.7元。
8、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计划于2012年11月22日向18 名激励对象授出18.00万份预留期权,行权价格为25.42
元。
9、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15.53元,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调整为16.81元。经过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数量变更为30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期权数量变更为273万份,预留期权数量变更为27万份。
10、2014年5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为262.5万股,首次授予对象调整为28人。同意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给予28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共70.65万份。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的议案》和《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核查。
11、2014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10.22元,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调整为11.07元。经过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数量变更为393.75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期权数量变更为353.25万份,预留期权数量变更为40.5万份。
12、2014年11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总数为38.25万股,首次授予对象调整为17人。同意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给予17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共11.475万份。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公司《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上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之日起至本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有张清林1人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所涉及股票期权数量共计2.25万股,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按照规定注销其已登记的2.25万股股票期权。
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总数为38.25万股,首次授予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调整为17人。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40.5万份调整为38.25万份。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的规定,该2.25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40.5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所涉激励对象为18人;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38.25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所涉激励对象调整为17人,预留股票期权的成本由99.65万元调整为94.11万元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议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 号》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调整的规定。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相应调整。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此次公司1名员工离职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取消上述人员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公司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六、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合法、有效,本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确定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行权已满足行权条件;本次行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期权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
6、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