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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74 深市 华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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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期:2022-11-11

华平股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74                          证券简称:华平股份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9.42%。其中,首次授予 4,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7.5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授予 1,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8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四、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五、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为 2.88 元/股。

    七、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347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
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十、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将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十五、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
司应当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十六、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
予的激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十七、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声明......1
特别提示...... 2
目  录...... 5
第一章 释 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权益数量和分配......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限售规定 ...... 12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15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 16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9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21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23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26
第十三章 附则...... 27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华平股份、公司      指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
                          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条件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为持续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公司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合理授权,由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应当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本激励计划拟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347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三)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劳务/聘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当经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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