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2023 年 10 月)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当升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当升材料科技
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市公司章
1 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合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订本章程。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
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2 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人的影响。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 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包括 1 名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 专业人士。
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 6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
年。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 6 年。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东及其直系亲属;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事职务。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属;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三)最近 3 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系;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