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2023 年 4 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1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2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股份;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益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股份。
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外。
收益。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3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民法院提起诉讼。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权利: 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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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出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有的股份;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配;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股份;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和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发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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