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73 证券简称:当升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1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子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合计 11,078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涉诉产品均为公司独立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公司已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应诉,本次诉讼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鉴于案件尚未开庭,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当升科技”或“公司”)子公司
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关于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 NV/SA)提交的《民事起诉状》〔(2022)苏05 民初 715、716 号〕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22)苏 05 民初 715 号案件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 NV/SA)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被告: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有关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在中国拥有第 ZL201110242474.3 号发明的专利权,认为被告多种
锂金属氧化物粉末(“被诉侵权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其许可,至少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 ZL201110242474.3 号发明专利的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因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5,389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150 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2022)苏 05 民初 716 号案件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 NV/SA)
被告: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有关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在中国拥有第 ZL201280023315.7 号发明的专利权,认为被告多种
锂金属氧化物粉末(“被诉侵权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其许可,至少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 ZL201280023315.7 号发明专利的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因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5,389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150 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分公司就当升科技锂电新材料产业基地一期工程建设分包合同纠纷起诉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子公司当升科技(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涉案金额为 1,244.57 万元。目前该案件正处于一审程序中。
除上述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均不存在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作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始终秉承“创新驱动、技术引领”的发展理念,持续加强技术创新,强化专利布局与知识产权保护。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提交国内外专利申请 400 余项,已获授权 200余项,主持或参与制定多项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次涉诉产品均为公司独立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本公告涉及的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核心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产生影响。
公司拥有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团队,针对锂电行业专利进行动态研究分析,在依法维护公司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本次诉讼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已聘请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权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鉴于案件尚未开庭,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