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
(草案)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特 别 提 示
1、《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股权增持计划”或“股权增持计划”)系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当升科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次股权增持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情形。
3、本次股权增持计划参加对象为:认购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合计不超过 135 人。其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 8 人。
4、参加对象认购股权增持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于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及其他合法方式自筹资金。
5、本次股权增持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购买股票的价格、数量和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其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认购不低于2,000 万元。
6、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以二级市场购
买(包括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实施完成,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7、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买
入过户至股权增持计划名下之日起算。股权增持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买入过户至股权增持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8、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由公司根据参加对象的同意,委托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盛世华章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进行实施与管理。
9、本股权增持计划的持有人李建忠、曲晓力、陈彦彬、王晓明、关志波、朱超平、邹纯格、景燕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股权增持计划
构成关联关系。
持有人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因参与股权增持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仅保留该等股份的分红权、投资收益权,且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因此本股权增持计划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无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
10、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增持计划进行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次股权增持计划,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六个月内完成实施。
11、本次股权增持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 录
一、 股权增持计划的目的......6
二、 基本原则...... 6
三、 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认购情况...... 6
四、 资金和股票来源...... 7
五、 股权增持计划的存续、变更和终止...... 7
六、 管理模式...... 8
七、 股权增持计划受托方的选任、协议主要条款......12
八、 股权增持计划的资产及其投资...... 13
九、本股权增持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13
十、 公司融资时股权增持计划的参与方式......13
十一、股权增持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4
十二、实施股权增持计划的程序...... 15
十三、其他事项...... 15
释 义
公司、本公司、当升科技 指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增持计划、本次股权 指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与核心
增持计划 骨干股权增持计划
参加对象 指 出资参加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的公
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核心骨干
《股权增持计划(草案)》 指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与核
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草案)》
标的股票 指 本次股权增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获得的
当升科技股票
持有人 指 实际缴纳出资认购股权增持计划份额的人员
管理委员会 指 股权增持计划的常设机构,由参加股权增持计
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大会选出
资产管理机构/长江养老 指 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的受托方长江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 指 长江盛世华章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长江盛世华章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产品合同》 指
合同》
董事会 指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一、 股权增持计划的目的
实施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的目的在于:2020 年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在世界各地蔓延,全球资本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公司股价也随之出现大幅下跌。鉴于疫情对未来全球经济和新能源汽车及锂电池材料市场的影响具有重大不确定性,资本市场存在继续大幅波动的风险。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基于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公司拟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未来择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以实现与公司共发展,与广大投资者同进退的决心。
二、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本股权增持计划的实施,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增持计划进行内幕交易、非法利益输送、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本股权增持计划的实施,遵循自主决定、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加本次股权增持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股权增持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 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认购情况
(一)股权增持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股权增持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参加对象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股权增持计划。
本次股权增持计划持有人范围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
3、公司及分子公司任职六个月以上的核心骨干员工。
从事与当升科技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包括兼职或提供服务的,不得成为股权增持计划参加对象。
(二)参加对象认购股权增持计划情况
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的参加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135 人,拟认购股权增持计划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其中,参加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李建忠、曲晓力、陈彦彬、王晓明、关志波、朱超平、邹纯格、景燕,共 8 人,合计认购不低于 2,000 万元。
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金额以员工实际缴纳出资为准。
四、 资金和股票来源
(一)股权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
参加对象认购股权增持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于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及其他合法方式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股权增持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增持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
股权增持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
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股权增持计划所认购的股票总数不包括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公司股票、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公司股票以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公司股票。
五、 股权增持计划的存续、变更和终止
(一)股权增持计划的存续期
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买入
过户至股权增持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经股权增持计划管理委员会同意,股权增持计划存续期限可予以延长。股权增持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股权增持计划自行终止。
(二)股权增持计划的锁定期
1、股权增持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买入过户至股权增持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2、在锁定期满后,股权增持计划将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何时卖出股票。
3、股权增持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时间。
六、 管理模式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股权增持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股权增持计划委托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负责对本次股权增持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股权增持计划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增持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股权增持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增持计划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权增持计划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的组织,并根据持有人授权履行股权增持计划的日常管理职责。
(一)持有人
参加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股权增持计划份额的,成为本次股权增持计划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通过认购增持计划所持有公司股票至符合解锁条件时,所持股票出售所可能带来的股价增值收益;
(2)通过认购增持计划所持有公司股票自购入至出售期间的股利和股息;
(3)通过认购增持计划而享有的其它非权益资产增值的权利;
(4)依法参加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5)选举(增补)、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6)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权利;
(7)修订持有人章程;
(8)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