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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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司 公司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2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三聚环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海新能源
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 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
行为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 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
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 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3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三聚 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
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4 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动的管理。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
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
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5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
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
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
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7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号、
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
离任职时间等):
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码、证券账号、离职时间等):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
(一)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
时;
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内;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项后2个交易日内;
8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
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
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 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交易日内;
他时间。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后2个交易日内;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请。
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 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9 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 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
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
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