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2 证券简称:海新能科 公告编号:2023-070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新能科国际有限公司拟与鹤壁华石联合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08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新能科国际有限公司拟与鹤壁华石联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新能科国
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HAIXIN ENERGY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PTE.LTD.,以下简称“海新能科国际”)因业务需要拟与鹤壁华石联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鹤壁华石”)签订烃基生物柴油委托加工合同,合同期限为 18 个月,预计合同期内加工生物原料总量约 4 万吨,总合同金额不超过 1.5 亿元。
公司于2020年07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与鹤壁华石联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的议案》,并于2020年07月24日正式签订《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华石联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合作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于2023年7月23日终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鹤壁华石为公司的合作经营方,本次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鹤壁华石联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3077847672C
3、成立日期:2013-09-18
4、注册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南路与牟山大道交叉口西100米路北
5、法定代表人:李国良
6、注册资本:2900万元人民币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炼焦;生物质燃料加工;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对外承包工程;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9、股权结构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
1 北京京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 29,000,000 100.00%
合 计 29,000,000 100.00%
1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法律文书网,鹤壁华
石于2023年6月26日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3)冀0903执1715号,被执行金额为31.5万元。
鹤壁华石目前经营正常,被列为被执行人的相关事宜与其和公司的业务合作没有关联,被执行金额较小,不会对拟开展的委托加工合作构成重大影响。
(二)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06月30日
资产总额 56,197.28 54,057.00
负债总额 84,026.34 85,237.30
净资产 -27,829.06 -31,180.30
项目 2022年1-12月 2023年1-6月
营业收入 31.22 757.93
营业利润 -8,369.99 -3,359.05
净利润 -8,371.18 -3,359.64
上述表格中2022年度、2023年1-6月的数据均未经审计。
(三)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于 2020 年 07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拟与鹤壁华石联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07 月 24 日正式签订《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华石联
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合作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于 2023 年 7 月 23 日终止。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鹤壁华石为公司的合作经营方,即公司的关联方,构成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海新能科国际因业务需要拟与鹤壁华石签订烃基生物柴油委托加工合同,合同期限为18个月,预计合同期内加工生物原料总量约4万吨,总合同金额不超过1.5亿元。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是基于公司过往与鹤壁华石的合作,以及当前市场价格水平,并参照行业同类委托加工企业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以及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新能科国际有限公司
乙方:鹤壁华石联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兹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在鹤壁华石联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厂加工HVO,甲方向乙方提供第1条中限定的原料,条款如下:
1、货物和数量
甲方向乙方提供生产原料棕榈酸化油 并委托乙方加工烃基生物柴油,亦称
液体石蜡、(HVO)产品:
(1)进口原料名称:棕榈酸化油 (下称“原料”)
供应数量:共40000.00 吨±5%
(2)成品名称:烃基生物柴油,亦称液体石蜡、(HVO)(下称“成品”)
交付数量:32800.00吨±5%
(3)料件-成品转换率:不低于82%。
2、价格
加工费:用于直接复出口给甲方的产品对应的原料加工费按照每吨原料支付加工费3600元.甲方可选用人民币或按支付当天汇率折算的与人民币3600元每吨等值的美元向乙方支付加工费。
3、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
(1)原料:
加工所需的原料由甲方在合同期限内分批运至乙方位于中国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牟山路工厂,运输和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2)产品:
产品由甲方从乙方工厂提走并运至位于连云港或双方可接受的中国其他港口的岸罐内等待出口。厂区至港口的运输和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允许分批交付。
4、付款条款
以电汇方式付款。可以分批多次付款。
乙方应在每批成品在出口后 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以下单据。
-由独立第三方出具的基于装货前岸罐样品的成品质量检测报告
-由独立第三方出具的基于装船结束后岸罐测量的成品数量检测报告
-全套海运已装船清洁提单(如有)
-成品的原产地证明
-产品报关单
-乙方出具的产品出厂磅单
5、质量
甲方提供的原料指标应符合附件1中的进口料件指标要求。
乙方生产的成品应符合附件2中的成品指标要求。
6、发票依据
原料的发票基础应为提单上显示的净吨数。
产品的发票依据为:当产品直接出口给甲方时,按提单上显示的净吨数(空气吨)
7、数量和质量的确定
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独立第三方检测人。该检测人将在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地点进行产品检测并提供数量和质量报告,在无欺诈或重大错误情况下,该报告是最终并具有约束力的。
如原料和产品指标与合同附件1和附件2的约定指标有轻微出入,双方应同意经过友好协商解决。
质量数量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8、原产地
甲方供应的原料原产地应为马来西亚或者印度尼西亚。
乙方供应的产品原产地应为中国。
9、海关手续
与本合同有关的在中国办理的进出口手续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0、可持续性
原料:
甲方供应的原料需得到ISCCEU认证。甲方应在每批原料发货后20天内基于装货数量向乙方提供”ISCC EU原料和中间产品的可持续性声明”。
成品:
乙方供应的成品需得到ISCCEU认证。乙方应在出口提单日20天内基于装运数量向甲方提供ISCC EU或NABISY可持续性证明”(“PoS”)。
乙方应提供GHG节省值最小为75%的ISCC EU PoS。
11、风险转移
原料的风险在货物送到甲方工厂时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产品的风险由乙方在货物出口装船时转移给甲方时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12、不可抗力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对直接或间接地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或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命令或限制、战争、战争状态、革命、罢工、工厂被关闭、火灾、水灾等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或合同一部分的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通知另一方, 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并在可能的
情况下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时间的预计持续时间。
13、生效
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
14、管辖法律
本合同以及因本合同或其标的物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包括非合同争议或索赔)均受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15、语言和修改
本合同由中英文书写,如有歧义,以中文为准。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与乙方各执贰份。对本合同的修改,只能通过双方书面确认以及明确同意和接受后进行。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事项是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