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2 股票简称:三聚环保 公告编号:2021-007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01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具体如下:
原章程中经营范围: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委托生产、加工化工产品;销售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煤炭、焦炭、燃料油、润滑油、基础油、蜡油、渣油、化肥、生物质炭、土壤改良剂;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设备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市场调查;企业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商务服务;租赁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委托生产、加工化工产品、生物质燃料、生物基材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及民爆物品除外);销售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焦炭、燃料油、润滑油、润滑油的基础油、蜡油、林产油脂、生物基材料及产品、化肥、生物质炭、土壤改良剂;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机械设备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市场调
查;企业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企业策划、设计;商务服务;租赁机械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上述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除上述变更内容外,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原章程 修改后的章程 修订原因
号
第二条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 第二条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 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补充地址全称
1 三证合一
司依法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法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为 : 执照。 统 一社 会信用 代码 为:
91110000633025574Y。 91110000633025574Y。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2 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2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2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 补充简称
2,500 万股,于 2010 年 4 月 27 日在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于 2010 年 4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2,349,720,302 股,公司的股本结 2,349,720,30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3 构为:普通股 2,349,720,302 股, 为:普通股 2,349,720,302 股,其 补充信息
其他种类 0 股。 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股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按照新修订的法律法
4 规进行修改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
5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补充信息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按照新修订的法律法
6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规进行修改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包销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院提起诉讼。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股权性质的证券。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