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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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072 股票简称:三聚环保 公告编号: 201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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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北京三聚环保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6 年 1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 月 14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 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 A 股
股票。
2、 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3、 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92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
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
4、 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整个计划有效期为 4 年。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 12 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后为解锁期。在锁定期
和解锁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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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
进行锁定。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的 12 个月后为解锁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可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期至首次授予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期至首次授予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期至首次授予日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15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及《 关于将林科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3、 2016 年 1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截至授予日,原激励对象任洪岩、李悦卿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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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4万股。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1,851万股调整为1,847
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192人调整为190人。
三、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为: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
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016 年 1 月 14 日
2、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
姓名 职务
本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份数
(万份)
占本次授予期
权总数的比例
占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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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雷 董事长 160 8.6627% 0.2056%
林科 副董事长、总经理 140 7.5798% 0.1799%
刘明勇 董事 45 2.4364% 0.0578%
张淑荣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 45 2.4364% 0.0578%
任相坤 董事、副总经理 45 2.4364% 0.0578%
王庆明 董事、副总经理 45 2.4364% 0.0578%
蒲延芳 副总经理 45 2.4364% 0.0578%
王宁生 副总经理 45 2.4364% 0.0578%
袁毅 副总经理 45 2.4364% 0.0578%
曹华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5 2.4364% 0.0578%
付兴国 副总经理 45 2.4364% 0.0578%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共 179 人) 1,142 61.8299% 1.4674%
合计 1,847 100.0000% 2.3734%
3、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7.37 元/股。
4、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190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847 万股。
5、 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1月14日,在 2016年-2019年将按照各
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
股票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2,552.78万元,则2016
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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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2016年度 2017年度 2018年度 2019年度 总计
摊销金额 1,521.03 723.29 287.19 21.27 2,552.78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情
况
1、公司董事长刘雷先生除因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认购公司股
份5,834,746股外,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或其他方式增持或减持
公司股票;
2、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科先生除因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
认购公司股份5,834,746股外,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或其他方式
增持或减持公司股票;
3、其他参与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前6
个月不存在减持或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七、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 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1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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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
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1月14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0名激励对象授予1,847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1、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原激励对象任洪岩、李悦卿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
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十一、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 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进行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已取得了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
3、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草案)》所涉限制性股票的
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该授予日的确定合法、有效。
6、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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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7、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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