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上备忘录合称为“《股权激励备忘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经讨论后,现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
期权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3年12月31日,该授权
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
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的授权日为2013年12
月31日,并同意50名激励对象获授1,02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阚学诚 祁泳香
杨安进 郭民岗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