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福石控股 公告编号:2024-027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批次案件涉及金额:493.47 万元。
2. 对公司损益影响:由于本次公告的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石控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福石控股及第四届董事会成员诉讼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以公司未对其从案外人霖漉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霖漉投资”)处通过以股抵债获得的 30,862,955股福石控股限售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为由,将公司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1)受理机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上海市黄浦区
(3)知晓/起诉时间:2023 年 11 月 9 日
(4)原告:东方证券
(5)被告:福石控股及福石控股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案外人霖漉投资于 2013 年 5 月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协议及盈
利补偿协议,公司向霖漉投资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被告持有上海东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汐广告”)49%股权,并约定霖漉投资补偿义务的实现方式、条件和计算方法等。同年 10 月,公司与霖漉投资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延长限售期并在限售期内禁止被告将限售股权设定质押。
后因霖漉投资未能实现业绩承诺,且霖漉投资违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协议中关于限售期内禁止质押限售股权的约定,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公司不对已向其定向发行的股份解除限售。
东方证券于 2016 年 8 月与霖漉投资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由于霖漉投
资违约,东方证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霖漉投资持有的公司股权。公司知悉前述
事项后,于 2021 年 9 月 4 日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告知各方关于该
部分股权的限售情况及原因,并指出霖漉投资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具有限售期,若霖漉投资未能达成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签署的《补偿协议》项下约定的业绩目标,霖瘾投资须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且限售期延长至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公司请求中止执行霖漉投资持有的公司股权。
最终,东方证券经法院裁定以司法强制过户的方式受让了霖漉投资持有的30,862,955 股福石控股限售股票。
东方证券取得前述股票后,要求公司为前述股票办理股票解禁手续,但因霖漉投资没有履行对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东方证券作为业绩补偿主体的股份的受
让方也未履行该部分股票对应的补偿义务,根据 2022 年 01 月 05 日颁布的《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
1、2020 年 07 月 31 日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2、《深圳
1 2022 年 01 月 05 日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
[2022]16 号)第十二条: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2 2020 年 07 月 31 日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2 业绩补偿及奖励二、业绩补偿
承诺变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除我会明确的情形外,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 月修订)3等文件公司不应对相应股票办理解禁手续。因此,东方证券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所持的全部“福石控股”(证券代码:300071)共计30,862,955 股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2)判令各被告赔偿因迟延解除限售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抵债价格人民币 94,132,012.75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自应当
办理解除限售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7 日)计算至实际办理解除限售之日止的资金
占用费损失,暂计至 2023 年 8 月 28 日为人民币 2,474,382.46 元;
(3)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 900,000 元;
(4)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以上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 3,374,382.46 元。
4.诉讼进展
尚未判决。
(二)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思公关”)因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物流”)拖欠合同款,将苏宁物流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1)受理机构: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
(3)知晓/起诉时间:2023 年 5 月 25 日
(4)原告:迪思公关
(5)被告:苏宁物流
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7.4.10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签订《【苏宁物流集团 XX 服务项目】-迪思公
关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公关服务。服务期满后,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款为 26,310 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3.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合同款 26,310 元并支付违约金 492.75 元,共计 26,802.75 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诉讼进展
尚未开庭及判决。
(三)上海火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海火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了科技”)因迪思公关未及时支付合同款,将迪思公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知晓/起诉时间:2023 年 8 月 25 日
(4)原告:火了科技
(5)被告:迪思公关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签订了《迪思公关 XX 服务合同》,约定了
服务内容及合同金额,2023 年 5 月 22 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服务结算函,明确了
结算金额,但被告至今未就支付时间给出正式回复。被告未履行合作款支付义务,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187,028 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3,293.25 元(以 187,028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3 年 7 月 1 日为 3,293.25 元);
(3)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共计 210,321.25 元。
4.诉讼进展
尚未判决。
(四)北京元量链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晓杰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王晓杰、李胜、任鹏程、周谭平因北京元量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量链”)为上海易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慕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应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将元量链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1)受理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3)知晓/起诉时间:2023 年 9 月 7 日
(4)原告:王晓杰、李胜、任鹏程、周谭平
(5)被告:顾燕良、顾丹芸、元量链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系易慕公司的员工,易慕公司拖欠原告工资,且易慕公司名下无可供执
行财产,三被告系易慕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均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虽
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易慕公司仍无法向原告清偿到期债务,易慕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故原告有权主张三被告出资加速到期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诉讼请求
三被告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诉讼进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 0115 民初 57978/66471/66472/66473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元量链在 15.4639 万元范围内对易慕公司在浦劳人仲(2021)办字第7831/7835/7837/7838号调解书中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 5,323 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五)重庆艾题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重庆艾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题科技”)因迪思公关拒不支付合同款项,将迪思公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知晓/起诉时间:2023 年 9 月 13 日
(4)原告:艾题科技
(5)被告:迪思公关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7 月 15 日, 艾题科技与迪思公关签订了《广宣服务合同书》,合同签
订后,原告在合同期间积极配合被告相关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在合同期
间以及合同期满后积极配合甲方验收,截至 2023 年 9 月 12 日,被告违反合同规
定拒不支付原告合同款项,经多次协商后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912,082.80 元 (大写:人民币玖拾壹
万贰仟零捌拾贰元捌角);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尚未判决。
(六)成都恒泓立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成都恒泓立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泓立金”)因迪思公关拒不支
付合同款项,将迪思公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知晓/起诉时间:2024 年 3 月 13 日
(4)原告:恒泓立金
(5)被告:迪思公关